院长职责
一、在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、医院党支部的领导下,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工作,包括医疗、教 学、科研、预防、人事、财务和总务等工作。
二、领导制定本院工作计划,按期布置、检查、总结工作,并向领导机关汇报。三、负责组织、检查临床 教学、培养干部和业务技术学习。
四、负责组织、检查医疗护理工作,定期深入门诊、病房,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,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 量。
五、负责领导全院医疗、护理、科研工作计划的拟定和贯彻执行情况,采取措施,促进研究工作的进展。 六、负责组织、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地段工作。
七、负责法律执行和普法工作,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,改进医疗作风和 工作作风,改善服务态度。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。严防差错事 故的发生。
八、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,审查物资供应计划,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,审查预决算,关心职工生活。 九 、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。
十、因事外出或因故不能履行正常工作时,须指定一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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